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進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依利息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9.71%、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