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91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