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50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寶全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邱寶全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9年7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