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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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8號
聲請人 黃惠麗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及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