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叁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七七號被告 楊揚鎮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點四三八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體一包(驗餘淨重○點四三八八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