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0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郭松坤 簽發之以玉山商業銀行小港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金額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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