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以95年度補字第114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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