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256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被告並無原告主張之事實。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