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01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蘇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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