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5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0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1,515,7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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