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以其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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