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北斗第一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