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9206號債權人康福企業管理顧問社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債務人 林芳汝 債務人 林明乾 債務人 林詹月娥 債務人 林明村 債務人 林雲玉 債務人 林春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汝、林明乾、林詹月娥、林明村、林雲玉、林春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 林石壁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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