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1號上訴人百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亭 被上訴人雄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孟芳 被上訴人 唐孔杰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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