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訴訟代理人 鄭伊娟
被告 吳忠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謝明達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侯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