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訴訟代理人 鄭伊娟

被告 吳忠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謝明達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侯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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