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告 洪振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65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3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3 月 3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