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洪快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壹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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