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762號上訴人 許博允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范皓柔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瑀 律師被上訴人 林巧珮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上訴人提出誠泰銀行將案件編號C-097(既系爭本票二)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二公司之公告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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