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58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31日原法院所為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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