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 呂緒維 聲請人 李蓉 聲請人 呂明哲 聲請人 呂明翰 相對人 呂瑛 琪相對人 呂緒文 相對人 呂緒斌 相對人 葛菁如 相對人 劉力菽 相對人 葛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呂緒文、呂緒斌、葛菁如、劉力菽、葛志聖應各賠償聲請人、相對人 呂瑛琪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已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2,082元、複丈費4,800元、估價費31,250元,合計108,132元【計算式:72,082+4,800+31,250=108,13
2】;相對人呂瑛琪已支付估價費18,750元,各有相關收據影本附卷可稽。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26,882元【計算式:108,132+18,750=126,882】,聲請人及相對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上揭判決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均詳如附表所載(元以四捨五入),聲請人業已繳納108,132元,按其應負擔比例合計40分之25,其應負擔訴訟費用為79,302元【計算式:25,377+15,860+22,205+15,860=79,302】元,抵銷後,相對人應共給付28,830元【計算式:108,132-79,302=28,830】;相對人呂瑛琪按其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9,
516元,抵銷其已支付估價費18,750元,相對人呂緒文、呂緒斌、葛菁如、劉力菽、葛志聖應共給付9,234元【計算式:18,750-9,516=9,234】與相對人呂瑛琪。準此,相對人呂緒文、呂緒斌、葛菁如、劉力菽、葛志聖應各賠償聲請人、相對人呂瑛琪之訴訟費用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姓名│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應賠償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呂瑛│││負擔比例│訟費用額│之訴訟費用額│琪之訴訟費用額│├────────┼────┼─────┼──────┼────────┤│呂緒維│40分之8│25,377元││││││(小數點調│---------│------------││││整數)│││├────────┼────┼─────┼──────┼────────┤│李蓉│40分之5│15,860元│---------│------------│├────────┼────┼─────┼──────┼────────┤│呂明哲│40分之7│22,205元││││││(小數點調│-----------│--------------││││整數)│││├────────┼────┼─────┼──────┼────────┤│呂明翰│40分之5│15,860元│----------│-------------│├────────┼────┼─────┼──────┼────────┤│呂瑛琪│40分之3│9,516元│----------│------------│├────────┼────┼─────┼──────┼────────┤│呂緒文│40分之5│15,860元│12,013元│3,847元│├────────┼────┼─────┼──────┼────────┤│呂緒斌│40分之3│9,516元│7,208元│2,308元│├────────┼────┼─────┼──────┼────────┤│葛菁如│40分之1│3,172元│2,402元│770元│├────────┼────┼─────┼──────┼────────┤│劉力菽│40分之2│6,344元│4,805元│1,539元│├────────┼────┼─────┼──────┼────────┤│葛志聖│40分之1│3,172元│2,402元│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