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務人王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