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姜義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輝晃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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