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9號原告 謝源光 被告 王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