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易百通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美金部分】關於到期日「95年『1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4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