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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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7號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
號2樓88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8日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為聲請人共同設定新台幣(下同)203,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前於92年7月8日承擔第三人 吳世芬敦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合計本金一億六千九百三十一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債務,協議還款期間2年,自簽約完成時起每季攤還本金不得低於一千七百萬元,其餘承擔債務本金於協議期間屆滿前清償完畢,利息溯及92年5月1日起,固定依年利率百分之4.5按月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並依原債務人原借款條件內容履行。詎債務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除清償部份債務外,自95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尚欠本金一億六千九百二十萬一千一百九十五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並存債務承擔契約書、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電子登記謄本、擔保放款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於96年6月1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苑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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