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83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催告行使權利之回執正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