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696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林富璇
陳昭煒 陳臻儀 林峰正昱廷 李林秀燕林秀霞 林明讚 林京穎 林峰立 林思佑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峰立
陸麗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林峰正、 林昱廷 、林明讚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聲明書,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前揭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聲請人林峰正、林昱廷、林明讚與被繼承人 林明發 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配偶 林陳雪娥 ,並將該書面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檢附到院;如林陳雪娥已歿,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林明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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