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65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陳黃永
陳俊榮 陳姿月 林浩瑋 林雅敏 張庭倫 張維倫 張祐倫 張可欣 譚鈞 譚皓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譚朝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張庭倫、張維倫、張祐倫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聲明書,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前揭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林浩瑋、林雅敏之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 陳春成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被繼承人陳春成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