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 朴交 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蔡鎮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謝豪祐 律師被告 陳宏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朴交簡字第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鎮宇對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77號,被告陳宏吉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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