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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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8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874號聲請人 林蔚峰
送達代收人 楊秀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190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確定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24號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裁定係於民國95年8月31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101年10月29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距原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胡國棟法官侯東昇法官陳國成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