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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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36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樓(現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八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判決係指原確定之判決而言,即應提出最後事實審判決之繕本,始為合法。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