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7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四一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里鎮○○路○段○○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繼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且經覓保無著,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花蓮縣○里鎮○○路○段○○號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