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己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裁定或判決減刑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簡字第19號、花簡字第410號、第526號、第460號、第1048號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2號、第208號刑事判決及96年度聲減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各乙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