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搜索住處後查扣舊聲請人所有之鈔幣2本、紀念硬幣1包、玫瑰石8件、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扣除犯罪所得53000元,其餘7000元等物,均未經法院宣告沒收,因上開之物品均非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應無續行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547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該案件既已終結,並由檢察官執行中,聲請人自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