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倍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