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美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 陳明 契約之處理費除運送費及檢測費外,尚包含處理何項
事務之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