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明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怡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蕭明禮」或「大安薈館管理委員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黃怡禎」或「 黄怡禎 」?)。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聲請人為大安薈館管理委員會,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