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32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高福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叁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福建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3日止累計324,761元正未給付,其中185,951元為本金;138,72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福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3日止累計247,546元正未給付,其中96,625元為消費款;147,32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32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福建│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15%│││185951││2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高福建│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6625││2月1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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