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即被告 方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方俊傑因涉犯搶奪等罪,經鈞院於99年12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已坦承所有犯行,且本案已將宣判,亦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方俊傑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1個半月內共犯18次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12月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6款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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