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5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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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5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506號聲請人 廖玉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鎮公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聲請人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前經本院86年度判字第249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確定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本件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07號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人 張高鳳 古墓園建於日據時期昭和9年,形狀格局及裝飾不同於一般墓園,極具藝術性及地方歷史證物價值,足為七崁宗族文化代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7條,內政部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辦理,然內政部未曾派員到現場勘查,相對人鑑定報告有虛偽陳述之嫌。又雲林縣政府81年10月6日81社行字第108051號函係辦理藍厝公墓更新,而非張高鳳古墓所在的埔姜崙公墓,則相對人81年11月10日西鎮民字第11609號公告藍厝公墓禁葬之效力為何?有待查明。另相對人更改埔姜崙公墓用途為廣興教育農園,以85年10月30日西鎮民字第12664號函請聲請人於85年11月15日前自行遷移完竣,逾期將代為遷移,是否為違法行政處分,均待查明云云。經查,原判決係於86年10月16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一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係於100年9月30日提起再審之聲請,有再審聲請狀附卷足憑,距原判決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況且核聲請人之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聲請再審距原判決確定時已逾5年,聲請不合法之理由,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亦不合法。是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再審聲請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林文舟法官沈應南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