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濬嘉
周彥霖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