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847號債權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理人 陳怡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宏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聲請狀末及委任狀朱士廷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