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841號債權人 熊培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品達黃俊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黃或黄)?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黃品達即黃俊銘(住○○市○區○○○道000號18樓)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黃品達即黃俊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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