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1,098元)。
二、請提出本院民國98年度司票字第7959號本票裁定影本1件。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