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任睿粲 原名任中傑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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