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任睿粲 原名任中傑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