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9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原名 蔡洲洲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
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捌仟伍佰伍
拾玖元(14,700元/平方公尺9,976平方公尺59/20000+451,
900元/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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