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6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辯論終結後,因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因而變更本案原來辯論之基礎,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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