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東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東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東簡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永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志永犯圖利 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5、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為下列之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3行關於「並扣得 陳潔儀 持有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之記載補充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部分補充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分駐(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紙(警卷第42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被告周志永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容留以營利」,揆其文意,應係以營利為目的而為容留之行為,是舉凡以營利為目的,為使男女與人性交或猥褻而容留者,即成立該罪,至是否果已得利,核與該罪之成立與否無涉。查本件被告容留之女子陳潔儀與男客 侯勝偉 雖進行性交易,然尚未給付約定之性交易代價即為警臨檢查獲,致侯勝偉未給付約定之性交易代價,陳潔儀亦因未收取性交易代價而未給付「美嬌娘美容商行」約定之容留費用,惟被告容留之目的亦在牟利,既經共同被告 周月鳳 於偵查中、證人陳潔儀、 劉梅秀金秋芳 、侯勝偉於警局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自仍無從以尚未收取容留費用為由,解免被告之罪責,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媒介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態度良好,從事性交易之陳潔儀係出於自願,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警卷第1頁「受訊問人欄」)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有收據1紙附卷可參(緩字卷第16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因認被告前於偵查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有期徒刑6月,尚嫌過重,且檢察官亦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表明求刑範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押物與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潤滑液1瓶、編號5所示之號碼牌1組、編號6所示之電子遙控器1個,分別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周月鳳所有之物, 業經渠 等簽名在卷,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警卷第40頁)存卷可佐,又上開物品均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周月鳳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套(未開封)2個,係證人金秋芳所有;附表編號3所示之保險套(使用過)、衛生紙(使用過)各1個,係證人即進行性交易之女子陳潔儀所有、供其與男客侯勝偉從事性交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證人陳潔儀於偵查中、侯勝偉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警卷第20頁背面;偵卷第77頁);附表編號4所示之保險套4個,係證人劉梅秀所有;又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該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屬被告或共同被告周月鳳所有,且證人金秋芳、陳潔儀、劉梅秀均無法與被告、共同被告周月鳳成立共犯關係,上開物品亦俱非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40頁)┌──┬──────────┬───┬─────────┐│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應否沒收│├──┼──────────┼───┼─────────┤│1│保險套(未開封)2個│金秋芳│不予沒收│├──┼──────────┼───┼─────────┤│2│潤滑液1瓶│周志永│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3│保險套(使用過)、衛│陳潔儀│不予沒收│││生紙(使用過)各1個│││├──┼──────────┼───┼─────────┤│4│保險套4個│劉梅秀│不予沒收│├──┼──────────┼───┼─────────┤│5│號碼牌1組│周志永│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6│電子遙控器1個│周月鳳│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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