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陳俊豪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後,本院104年司執字第8570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244號再審之訴事件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2237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房屋、土地應有部分,現由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85705號執行事件受理執行中(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並未接獲任何法院通知,亦無收到有關支付命令之訴訟文件,該支付命令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相對人持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非合法,且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物即本票係屬偽造,兩造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施行法第4條之4第2、3項規定,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現於本院繫屬中,倘不停止執行,將因強制執行遭致難以彌補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所稱之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5705號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5705號強制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244號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再審之訴卷宗查閱無訛,惟相對人之上開執行名義係以91年度執字第36945號依89年促字第10754號所載債務人 林玟瑛 、陳俊豪、 黃建華 應連帶給付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支付命令所換發之債權憑證,而其聲請執行金額為1,186,424元及利息、違約金,與聲請人係對104年度司促字2237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提之再審之訴之執行名義不符。惟因相對人上開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內載有:經99年司執字第116174號執行事件,業已核發債務人對第三人騰林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1,186,424元及執行費181元之移轉命令而終結在案等文義,故於形式上觀之,該聲請執行之系爭執行名義業因移轉命令之核發而清償完畢在案,此觀諸上開債權憑證附執行卷內自明;而相對人並於104年6月18日對聲請人聲請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22378號金額為114,252元及利息、違約金之支付命令,此有上開支付命令之電腦資料附卷可參。是本院綜合上情,並詢問兩造當事人之意見,衡量兩造之權益,因認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僅是供擔保之金額應以多少為適當。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所示,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爰審酌相對人上揭強制執行案件所提出之執行名義本金金額1,186,424元及對本院104度司促字第22378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之本金金額114,252元,合計為1,300,676元,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為該數額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參以本案訴訟之標的金額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是至三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281,813元【計算方式:1,300,676×5%×(4+4/12)=281,813,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基地座落/建物建號│面積│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二小段│總面積計│1/5│││677、677-3地號│258.61│││├─────────────┤平方公尺││││高雄市○○區○○街○○○號為│││││保存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