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謝蕎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4年12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518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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